【投标脱口秀】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出台,供应商需关注的八大要点
2022年1月27日,财政部出台了一个重磅文件,即《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110号令对各位供应商朋友来说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项目有了独立的采购方式和制度规范。框架协议采购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七种采购方式,其他六种采购方式分别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详情>>
2022年1月27日,财政部出台了一个重磅文件,即《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110号令对各位供应商朋友来说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项目有了独立的采购方式和制度规范。框架协议采购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七种采购方式,其他六种采购方式分别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详情>>
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未对工程采购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购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即可。 详情>>
不可以,询价采购只适用于货物。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五条 将询价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简单的服务和工程”,这可能是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 详情>>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了采购文件,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不得继续采购。 详情>>
不可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详情>>
不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没有强调要求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竞争性磋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详情>>
不可以终止招标。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多数情况下是国家机关,或者担负着公共职能,直接接受企业“自愿”捐赠,表面上“节省”了财政支出,实质上是在公权力与企业之间形成连接纽带,存在“政治公关”之嫌,有损公共权力及其执行机关的独立地位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因此采购人接受供应商免费捐赠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有此类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详情>>
不可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这类项目应为政府采购服务,该单位可以采用服务外包模式申请政府采购服务。 详情>>
在实践中,只有综合评分法才涉及价格分设置。绿化保洁服务技术、服务标准化很强,多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 详情>>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应当认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详情>>
适用。 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工程、服务项目中,只有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都应当给予预留份额、价格扣除。 详情>>
支持创新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创新周期长、投入多、风险大、失败率高。作为创新主体,供应商仅凭个体力量很难抵御血本无归、乃至关门倒闭的风险。 为化解创新风险,《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首购订购项目,可以签订成本补偿合同。 详情>>
视情形而定。如果是基于该法律服务项目需求设定服务该项目的律师人数为评分项,则属于合理的要求;如果设定该律所律师人数为评分项,而该律所律师人数属于从业人员的数量,是规模条件,无论是设置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都是不合规的。 详情>>
不可以。党支部和工会的表彰活动缺乏针对性、规范的科学流程和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很大程度上也会对新成立的小企业、非公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详情>>
不可以,这种做法属于严禁的违规行为。过去一些地方、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滥用劳务派遣工,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编外人员大量增加,用工规模越来越大,造成编外用人问题突出。与此同时,编外人员同工不同酬、执法主体不合法、岗位职权不明晰、部门利益化等问题滋生。此类做法既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政策规定,又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新的劳动关系隐患和廉政风险。 详情>>
这一期我们来讲讲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应该怎么签?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将绩效激励合同纳入了政府采购合同类型。 在服务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由于项目的履约验收具有长期的持续性,衡量“买得值不值”是一个难题。 详情>>
这一期我们来讲讲供应商如何理解采购文件中的“等次”“区间”? 采购文件中经常出现类似评分细则,“优秀得10-15分,良好得5-10分,一般得0-5分”,如此设置“等次”“区间”是否合理呢? 详情>>
一般情况下,道路清扫保洁类服务项目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价格分依照投标报价进行计算,不能剔除缴纳的税费。 详情>>
不可以。小微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小微事业单位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能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折扣等政策。 详情>>
这一期我们来讲讲创新公司如何参与投标? 创新产品往往因没有业绩而无缘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为了给创新产品创造公平的投标环境,第十八条规定“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也就是说,采购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既不能把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也不能设置为评审因素。 详情>>
物业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低价成交,合规吗? 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成交后,其他供应商质疑成交供应商报价违反当地用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成交人称为了要业绩,自己贴钱干。 详情>>
我们都知道不可以将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为评分项,但本地化服务可以设为评分项。 详情>>
上一期视频我们介绍了产品升级迭代,供应商能否放弃中标,这一期我们来讲讲供应商如何多方案报价?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中,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否则构成选择性报价,会在评审中被判为无效响应。 详情>>
上一期视频我们介绍了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能否设置为评分项,这一期我们来讲讲产品升级迭代,供应商能否放弃中标? 详情>>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证据不可能掌握在质疑供应商一方手中。所以,政府采购不应该遵循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了解实情的相关方协助调查、复核。供应商不能通过串通采购人、评审专家等相关方,非法获取评审过程中的资料和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材料。 详情>>
此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恶意串通”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不能确定为恶意串通、串标围标。 详情>>
上一期视频我们介绍了供应商为什么要参加履约验收,这一期我们来讲讲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能否设置为评分项? 详情>>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 22 号)自 2021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如何做到采购需求的合法、合规、合理,22号文有明确的规定。 详情>>
上一期视频我们介绍了什么是采购需求,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这一期我们来讲供应商如何参与采购需求调查? 详情>>
上一期视频我们介绍了供应商如何参与采购需求调查,这一期我们来讲讲供应商为什么要参加履约验收? 供应商没有中标难免失落,但是如果能参加履约验收环节,真正了解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了解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就可以在下一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增加中标几率。 详情>>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进行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能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也就是说,非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是可以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 详情>>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围标、串标现象总是带有隐蔽性的,需要足够的证据才能判定。对于恶意串通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七种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详情>>
一般情况下无需工信部门出具证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详情>>
要认定所有投标供应商技术参数响应得分全部为0是否属于“重大变故",需要搞清楚在政府采购实务中什么是“重大变故”。 详情>>
在物业服务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物业服务项目,用得最多的非招标方式就是竞争性磋商。在采购公告中,部分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使用的也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详情>>
《居民身份证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所见,只有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平台平台描述:身份证的正面印有国徽,证件名称、长城图案、证件的签发机关和有效期及彩色花纹,背面则印有持证人照片,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这一表述和各地公安部门的实际操作也是一致的。 详情>>
核心产品不一定是招标产品中价格最高的,那么如何准确的确定核心产品呢,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对待,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详情>>
投标产品的网页截图可以视为线索,但不能因此就断定投标产品存在问题。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并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只能根据采购中获取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对、判断,投标产品的网页截图可能存在因产品更新、改进等原因,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且未经投标供应商认可,因此仅凭投标产品的网页截图不足以证明投标供应商弄虛作假。 详情>>
某供应商对某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没有提供依法获得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文件的证明材料,获得采购文件的方式是从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请问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该供应商的质疑函吗? 详情>>
不属于歧视。 采购项目要求提供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其目的是用于评价供应商和产品的创新能力及创新意识,与指定产品或具有某专利不一样,后者是违法行为。 详情>>
不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往往会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条款添加特殊符号,或是在实质性要求条款下方加下划线。 这种做法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引起潜在供应商的注意,避免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二是提醒投标人不要遗漏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三是为了引起审核人员的注意,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条件。 详情>>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参加投标的保安公司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资质证书。 详情>>
实践中,在采购需求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通过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公告,就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详情>>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组成中包括分项报价,且分项报价中不得“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详情>>
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有财产处置权,且其财产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仍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可以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他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其不具备前述相关特性,应禁止其分支机构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详情>>
采购标的的质量可以通过采用采购标的标准、规范得以体现。实践中,往往存在编制的采购需求与标准规范矛盾,没有发挥标准规范对于编制采购需求的作用、重采购需求技术标准规范,轻采购需求配置标准规范问题。 详情>>
对于供应商实施过程履约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项目,应实行过程分期考核,绩效评价,并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要时,应提供考核、绩效评价标准,并随采购文件提供给供应商,纳入合同履约管理。 详情>>
质量保证期,是供应商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标的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不能达到使用性能要求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供应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详情>>
仅仅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对供应商实施禁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是否需要禁止供应商参加,需要根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内容作出。 详情>>
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成交后,其他供应商质疑成交供应商报价违反当地用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成交人称为了要业绩,自己贴钱干。可以低于用工人员最低标准线报价吗? 详情>>
不可以。质疑的对象应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质疑“自己”,其实质是质疑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地履行职责,导致采购过程的违法。 详情>>
定向委托不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一些地方曾出台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规定: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在承接主体市场发育不足,或者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尚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或者承接主体市场具备一定竞争性,但项目金额较小,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成本费用较高等情况下,可以按照定向委托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 详情>>
不能。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那么,招标文件中也不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以现金方式缴纳。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投标、开标、保证金退还环节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详情>>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详情>>
物业项目,资格条件要求购买新冠肺炎保险,可以吗? 不可以。这明显属于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来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即使将此要求作为一个加分项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购买保险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采购人有此要求,任何一家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之后均可购买。 详情>>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详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专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进行了解释:主要表现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这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专门指定某品牌的专利,作为加分项,说明有专利的说明产品更优、更好。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详情>>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也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详情>>
视情况而定。如果基于项目实施需要把供应商服务该项目的团队人数设为评分项,是合理的;如果把供应商从业人员设为评分项,则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供应商从业人员数量属于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分项,都是违规的。 详情>>
是否进行招标文件论证,是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来决定的,如果采购人觉得项目比较复杂,采购需求不是那么明确,采购金额又比较大,可以进行招标文件论证。采购人是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是否进行招标文件论证应该由采购人来决定,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详情>>
招标文件设置为有偿购买,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并未购买文件,也未在政府采购网注册、下载招标文件,该供应商不是潜在供应商,不可以质疑招标文件。但如果认为招标文件售价过高或者售卖电子招标文件的,可以举报。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招标文件是否可以有偿购买,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印发之前,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招标文件制作、邮寄成本费用;印发之后,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 详情>>
评审因素设置,要与采购标的的价格、质量相关,并且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对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客观评审因素,要对应量化为固定分值;对无法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主观评审因素,细化评审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区间。同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审因素时,要关注财政部门制定的负面清单、财政部信息公告、指导案例等。 详情>>
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服务项目价格分值的最低限,没有最高限,所以并没有明确规定服务采购价格分不可以设置50%,但不建议如此,因为服务项目一般更看重的是服务,把价格分设置得如此高,会导致采购结果不契合采购需求,也可能后期会引来质疑和投诉。 详情>>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对“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有的项目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但更多的采购文件会作出类似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 详情>>
一次空调机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小组没有看到A公司提交的空调安装资质文件,把A公司给淘汰了,可以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吗? 详情>>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详情>>
在一次物业政府采购活动中,A公司中标。经查,A物业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原来是C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A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来是C物业公司的监事,A公司和C公司有关联关系吗?A公司中标无效吗? 详情>>
某地科技局采购科普教育馆的设计及布展项目,采购内容有工程(基础装饰装修),货物(多媒体投影仪、桌椅、电脑等),服务(项目的布展设计、策划方案),采购项目预算3000多万元,工程费用大约800万元。这个采购项目应该怎样确定项目属性? 详情>>
在开标过程,供应商对开标环节签字确认无疑义,最后发现自己没中标,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说被偷换了投标文件,是否可以不受理? 详情>>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详情>>
有的企业既是小微企业又是监狱企业;既是小微企业又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优惠政策是否可以累加? 详情>>
投标产品既属节能产品,又属环境标志产品,应如何享受优惠?在实践中,有的规定只能享受一项优先采购优惠,有的规定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到底哪种做法是正确的呢? 详情>>
某公司的投标文件被泄露到竞争对手上,竞争对手把该公司标书内容发到微信群里,群里都是该公司客户。请问如何追究竞争对手责任,还要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详情>>
投标人是院校,无法提供社保记录,该单位按照退休金和公费医疗执行。于是该单位提供了盖章证明、扣款和报销记录,合规吗? 详情>>
开标现场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查后返还,复印件留作备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以此为由作无效投标处理,合规吗? 详情>>
招标文件中,将提供厂家(租赁或自有复印件)和有关设备设置为评审因素进行横向比较,优5分、良3分、差1分,这样设置合适吗? 详情>>
由于疫情影响,延期开标,但是投标人已经印刷好投标文件,如投标人用第一次印刷好的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日期也没改成延期后的开标时间。投标有效吗? 详情>>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详情>>
不可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解读,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 详情>>
供应商有“重大违法记录”,会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是1—3年。“较大数额罚款”是“重大违法记录”的表现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多少金额以上的罚款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很难统一确定。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在各行各业的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金额可大可小,既可应用于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可应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