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视情形而定。如果是基于该法律服务项目需求设定服务该项目的律师人数为评分项,则属于合理的要求;如果设定该律所律师人数为评分项,而该律所律师人数属于从业人员的数量,是规模条件,无论是设置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都是不合规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答:视情形而定。如果是基于该法律服务项目需求设定服务该项目的律师人数为评分项,则属于合理的要求;如果设定该律所律师人数为评分项,而该律所律师人数属于从业人员的数量,是规模条件,无论是设置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分因素都是不合规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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