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供应商要注意,政府采购项目很少会把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如果业绩作为资格条件,那么,业绩一定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相关,而且必须是直接相关,同时业绩还是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才可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除此之外,业绩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那么,把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话,采购文件的哪些规定是不合规的呢?例如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金额合同的业绩,不可以设为资格条件;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更不能把创新产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