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委托不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一些地方曾出台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规定: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在承接主体市场发育不足,或者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尚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或者承接主体市场具备一定竞争性,但项目金额较小,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成本费用较高等情况下,可以按照定向委托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
法律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