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投标人是院校,无法提供社保记录,该单位按照退休金和公费医疗执行。于是该单位提供了盖章证明、扣款和报销记录,合规吗?
答案是:合规。
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投标供应商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该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建议:将招标文件相关资格条件修改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供承诺函即可。)
所以,无法提供社保记录,不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