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终止招标。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多数情况下是国家机关,或者担负着公共职能,直接接受企业“自愿”捐赠,表面上“节省”了财政支出,实质上是在公权力与企业之间形成连接纽带,存在“政治公关”之嫌,有损公共权力及其执行机关的独立地位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因此采购人接受供应商免费捐赠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有此类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仅在“发生自然 灾害”或“境外捐赠人要求”两个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接受捐赠,并且“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案例中的情形显然不符。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