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服务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物业服务项目,用得最多的非招标方式就是竞争性磋商。在采购公告中,部分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使用的也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有网友认为,学校的物业服务项目不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
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仅要看是否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也要看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是否适格。《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国家机关性质,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自然也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需要区别一下,学校如属于政府公办,就是事业单位;如果是民办则属于企业,不在政府采购法规制的范围之内。
总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不包括在内。学校的物业服务项目不能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有所不同,具体到物业服务项目,如果主体是政府性质,非招标时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如果是非政府性质的采购人,非招标时就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