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将提供厂家(租赁或自有复印件)和有关设备设置为评审因素进行横向比较,优5分、良3分、差1分,这样设置合适吗?
答:不合适。
首先,将厂房和设备列为评分因素,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厂家投标,对经销商、代理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将厂房、设备列为评分因素不合适。
另外,上述评审细则中的优、良、差,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细化和量化的评审要求。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