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专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进行了解释:主要表现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这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专门指定某品牌的专利,作为加分项,说明有专利的说明产品更优、更好。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第六款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