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有财产处置权,且其财产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仍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可以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他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其不具备前述相关特性,应禁止其分支机构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法人分支机构之所以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法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意志,其意志随着法人意志的转移而转移,并且限制在法人意志范围之内。为减少纠纷,应将经法人授权作为分支机构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
除此之外,在我国由于特殊的经营模式,对于一些法人的分支机构,例如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其虽系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其实质上发挥着独立的法人作用,具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和责任能力。所以,针对这些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要取得法人授权,就可以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