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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