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物业政府采购活动中,A公司中标。经查,A物业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原来是C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A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来是C物业公司的监事,A公司和C公司有关联关系吗?A公司中标无效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其中一种的,均为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只能认定其为投标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所指的“单位负责人”对于法人来说,一般是法定代表人。
首先,A物业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原来是C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是单位负责人,而且对公司没有控股、管理关系。所以,从项目经理来看,A公司和C公司没有政府采购法禁止的关联关系。
另外一层关系是,A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C物业公司的监事,监事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限制的单位负责人。
此外,案例中并没有体现A公司和C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如果存在上述关系的话,那A、C公司属于就关联公司,A公司的中标自然也就无效。
那么,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就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87号令第三十七条列举的十三种情形,即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专家表示,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关联关系要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述的范围更广。尽管存在关联的公司之间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不能明确公司间具体属于什么关系,那么仅凭关联关系来认定存在串通投标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