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对“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有的项目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但更多的采购文件会作出类似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于预算无法保障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事先约定。如预算不能到位,采购人可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约定变更采购合同。续签合同时,价格能不能变动也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有不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了类似约定:每年期满后,采购人根据相关政策以及中标人服务质量与中标人续签下一年合同,但中标单价不予调整。
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