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践中,在采购需求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通过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公告,就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有人认为,供应商就采购需求提出建议并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纳,就不能再参加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这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错误理解。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不是商业行为,供应商就采购需求提出建议,不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没有合同关系。只要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纳的供应商建议不构成“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所以,供应商就采购需求提出建议并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纳,还是可以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