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疑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证据不可能掌握在质疑供应商一方手中。所以,政府采购不应该遵循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了解实情的相关方协助调查、复核。供应商不能通过串通采购人、评审专家等相关方,非法获取评审过程中的资料和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通常情况下,大多数证据不可能掌握在质疑供应商一方手中。所以,政府采购不应该遵循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了解实情的相关方协助调查、复核。供应商不能通过串通采购人、评审专家等相关方,非法获取评审过程中的资料和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材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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