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既是小微企业又是监狱企业;既是小微企业又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优惠政策是否可以累加?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的规定。因此,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价格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避免供应商对政策的理解不当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投标脱口秀】既是小微企业又是监狱企业,价格优惠政策是否可以累加?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3 13: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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