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开标现场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查后返还,复印件留作备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以此为由作无效投标处理,合规吗?
答案是:合规。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审查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先看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然后将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只要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加盖了公章,就可认定有效,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是符合性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通过。
所以,资质证明复印件未按要求盖章,会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