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但是,有两种情形例外。第一种情形是“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二种情形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什么阶段?大家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也引发了很多质疑投诉。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还是必须要有三家以上,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只有两家的情况下,磋商活动才可以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