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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全国十地政府采购如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20-05-06 10:51: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浙江省:资金支持企业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有处罚
 
    2月25日,浙江省财政厅又发布了《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一、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不得低于10%预付款比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
 
    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者减少预付款担保。
 
    二、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做到线上与线下并举,实现全省全覆盖。
 
    三、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积极落实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优先通过制造(精品)馆进行采购,全面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金额和比例,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1)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
 
    2)采购单位应及时支付合同款。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五、对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力度
 
    1)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举报案件,确保采购资金支付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
 
    2)完善采购合同电子档案信息的完整性,提高备案的及时性,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采购合同备案信息的抽查审核,对采购资金支付不合规的条款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合同备案抽查审核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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