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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全国十地政府采购如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20-05-06 10:51: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福建省:严禁向企业转嫁费用
 
    3月18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一)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
 
    1)简化资格证明材料。本年度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2)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原则上应当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因项目需要确需收取的,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率原则上不得上浮。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给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0%以上的预付款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二)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1)加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份额比例。鼓励采购人在预留30%以上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预留比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情况应当随部门决算报告公开。
 
    2)加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推介。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统一开辟专栏,支持供应商对优质产品进行介绍,促进供需双方对接。通过特色场馆、加挂标识等方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的推荐,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
 
    3)减免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充分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免收中小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交比例。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上给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以内的差异化支持。
 
    4)运用信息技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实现远程开标、异地评标和在线质疑等功能,为中小企业参与异地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5)严禁转嫁费用。采购人应当充分考虑评审专家报酬和代理服务费用等,合理确定采购预算。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小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备注:以上的这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办法,针对的是疫情期间的措施,一般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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