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全国十地政府采购如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上海:帮助供应商渡过难关
2月14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核心要点如下:
1)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性文件、开标、
质疑、投诉、签订合同等原则上都采用电子化方式。
2)科学合理制定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前做好项目策划、需求调研、专家论证、办理审批审核、公示公告等准备工作,以便疫情防控结束后采购项目迅速启动。
3)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添购方式解决紧急需求。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优先通过电子集市实施采购。信息系统运维、物业管理、道路养护等项目的服务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酌情按规定续签合同。
4)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供应商不能及时履约的,采购人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但供应商可提供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的,鼓励采购人考虑和接受。供应商提供证明确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要向财政部门报备。
5)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及时获取商机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可能面临的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依法合理设定提供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性文件等的时限,在非紧急的项目中可适当予以延长。上海市财政局将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6)大力精简材料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大力精简采购文件以及对供应商响应性文件的材料要求,不得要求提供不必要的证明等材料,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法定情形除外)。
7)对供应商实行费用减免,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或者纸质采购文件。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确需收费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的保证金因履约周期过长等因素造成供应商资金周转困难的,允许供应商以保函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置换。
8)加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项,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大首付款比例。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应按约定尽快支付合同款项。
9)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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