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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提供“同类产品业绩”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20-06-11 17:47: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汽车采购项目把“同类产品业绩”作为其中一个评审加分项,却在实际操作中遭到了质疑。
 
  A公司说,“我也按照要求提供了‘同类产品业绩’,为什么没有给我加分?A公司怀疑评审专家偏向中标人B公司。集中采购机构对A公司的质疑情况进行了复核,发现“A公司虽然提供了同类产品业绩,但只是提交了类似项目的名称,并没有提供有关合同的证明材料”。所以,A公司质疑不成立。
 
  业内专家指出,同类产品业绩可以证明该产品在政府采购部门已有使用业绩,产品质量有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有采购文件提出提供“同类产品业绩”的要求。
 
  但对于供应商来说,如何正确提供“同类产品业绩”至关重要。
 
  业内专家介绍,“供应商在提供产业业绩时,不能只把企业做了哪些类似项目列出来,这个无法辨认真假,评审专家也无从打分。供应商一定还要附上有关合同的证明材料,甚至履约验收的材料,这样才有说服力。只有合同材料,只能说明你是中标人,但不知道产品的使用情况如何。加上履约验收的材料,能说明产品的质量可靠,得到了采购单位的认可。”
 
  供应商是否可以“补充材料”?
 
  有的供应商提出,“是否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同类产品业绩’做出‘说明’,补上合同证明材料和履约验收的材料”?
 
  业内专家说:“不可以,原因有二。”
 
  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形只有三种,即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很明显,补充“同类产品业绩”的合同和履约验收材料,不在这三种情形之列。
 
  其次,投标人不能自己要求进行说明或补正,除非是评标委员会提出要求投标人进行说明或补正,否则投标人是无权进行补正的。
 
  采购文件中应要求提供合同和履约验收证明材料
 
  这个采购文件中并没有规定供应商应如何提供“同类产品业绩”,所以,有的供应商提供了产品业绩对应的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材料,有的供应商只是列出了项目名称。
 
  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写采购文件时,把提供“同类产品业绩”的具体要求写清楚,要求“必须提供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材料复印件”,否则就不得分。这样供需双方就不会发生认知偏差,也不会在此问题上再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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