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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工信部发布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时间

作者:刘轩赫/整理 发布于:2020-05-15 19:03: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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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近期发现,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旨在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将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有以下三点要求: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发现,公告中不但对汽车生产厂商做出了2020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的规定:对进口车型也做出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要求。公告对汽车制造商,汽车销售商以及二手车市场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因为,为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在规范了排放标准的同时,缓解汽车市场现存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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