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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车改革 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有门槛

作者: 发布于:2016-01-03 09:23:27 来源:新文化报

  适当保留接待用车以中巴车型为主
 
  方案鼓励省直机关各厅、委、办和直属机构(含省直副厅级建制部门)正职主要负责人等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同时,对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全部予以认定保留。
 
  在接待用车方面,则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
 
  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交通补贴不高于国家机关补贴的130%
 
  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的底线,按照不高于国家机关补贴130%的标准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对取消的公车将公开拍卖
 
  对于取消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
 
  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过渡期最多不超过5年。
 
  正式司勤人员可竞聘上岗
 
  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此外,可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司勤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编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岗。对在编司勤人员自愿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以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对于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方案规定,用人单位自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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