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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党政机关应配备国产车和新能源车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8-09-29 18:28: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六个部分。其中,对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价格、排量、配备及使用等方面均提出 了新的要求。
 
  《办法》规定,河北省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调整了公务用车的定义,细化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要求逐步扩大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的配备比例,并要求创新公务用车的管理方式。本次河北省发布的《办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要按照此《办法》执行。
 
  公车配备新能源车限18万
 
  针对上述公务用车,《办法》规定了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的四个标准:
 
  第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第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公车使用年限为8年
 
  在公务用车配备方面,《办法》明确表示,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对于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办法》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在公务用车使用方面,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此外,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喷涂监督电话,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早在2016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规范用车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就已经开始对公务车辆的车身统一喷涂“公务用车”字样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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