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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办法》能否实现预期设想?

作者:赵三明 发布于:2016-10-04 09:14:37 来源:中国工业报记者
   近日,工信部发布《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下文简称《积分管理办法》)。这是在2013年3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的基础上,第一次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上引用了企业燃料消耗量(CFC)积分和新能源汽车(NEV)积分的概念,其意在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民生角度两个方面而言,这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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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业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积分管理办法》虽然参考了美国、欧洲、日本三个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基地的相关积分交易制度,但是在总体规划上顶层设计的成分更浓一些。
 
  例如,此次积分制度的设立与国家第四阶段和未来乘用车要达到的燃料消耗量限值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紧密挂钩,即整体思路是匡算出当前和未来若干年整个乘用车市场新出产/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以及新能源汽车的出产量,据此算出满足未来某一年度总体燃料消耗量所形成的缺口,用企业间传统汽车燃料消耗量互补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替代两种方式,使整体燃料消耗量满足国家能源战略和技术进步要求,同时新能源汽车发展达到产业规划目标,从而达到一种适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平衡。
 
  车企的重大福利
 
  具体而言,《积分管理办法》所提出的CFC积分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目标值/达标值或国家目标值相比得出正或负的积分,NEV积分则是按此次规定的企业按年份新能源汽车达标生产/进口数量给出的正或负的积分。每一家汽车生产/进口企业(小规模乘用车企业另有算法)上一年度的CFC负积分和NEV负积分必须在本年度抵偿归零。但同时,CFC正积分允许结转和在关联企业间转让;NEV正积分允许自由交易,但不能结转。
 
  也即CFC负积分抵偿归零的方式有如下四种:一是使用本企业结转的CFC正积分,二是使用本企业产生的NEV正积分,三是使用接受转让获得的CFC正积分,四是向其他企业购买的NEV正积分。而NEV负积分抵偿归零的方式只有向其他企业购买NEV正积分一种方式,并且购买的NEV正积分仅限企业当年使用,不允许再次出售。
 
  《积分管理办法》的出台,赢得了部分业内专家和许多中国品牌自主汽车厂商的赞许。“‘双积分制’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同时提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与新能源汽车生产比例达标两个考核指标要求,是车企的重大福利,是很好的政策思路。”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其文章中分析指出,“‘双积分制’等于给了新能源企业福利,他们可以以此抵充燃油车的油耗偏高问题,可以实现二次抵充,这是重大的福利,可以让很多企业通过发展新能源车实现油耗的持续达标。”
 
  显然,在《积分管理办法》的设计框架中,虽然CFC积分是主导和关键,但NEV积分所起的作用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要远大于CFC积分。就像崔东树所说:“自主企业可以把NEV正积分高价卖给合资企业,形成合资帮助自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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