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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清退的保证金 上缴国库还是提存?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20-06-30 19:34: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我们该做的工作都做了,还是有少部分供应商联系不上,有几百万元保证金没有完成清退工作,”近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段存国在谈到清退保证金工作时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无奈地说。
 
    那么,对于这些没有联系上的供应商,其保证金该如何处理呢?对此,各地都有些相关规定,比较多的做法是上缴国库。
 
    对此,业内资深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表示,保证金上缴国库有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代理机构可以提交提存申请。也就是可以先将保证金交由提存机构(通常是公证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熟时,比如供应商又找来了,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
 
    希望供应商尽快把保证金领走
 
    对于因为供应商联系不上而无法完成清退保证金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也很无奈。
 
    段存国表示,“为了让更多供应商知道清退保证金的消息,我们把相关通知不仅发在了财政厅官网、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官网,还在自己的朋友圈、工作群等能想到的平台都转发了相关通知,就是希望尽可能的广而告之,扩大宣传,让更多供应商知道这个消息。”
 
    据了解,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除了利用各种平台发布相关通知,还通过工作伙伴、媒体等渠道尽最大可能去联系供应商,甚至在“贴吧”这种个人属性很强的平台,他们都发了相关通知,可见为了让更多供应商获知清退保证金信息,他们做了很多努力。
 
    “我们希望把所有的保证金都退还给相关供应商,如果清退不完,我们的工作也不能结束,所以现在想尽一切办法让供应商获得消息。”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说。
 
    上缴国库或者提存
 
    客观地看,无论采购中心多么努力地广而告之、扩大宣传,仍有少部分供应商联系不上而无法清退保证金,比如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从去年2月开始清退保证金工作,到现在已完成95%以上,但仍有几百万元无法完成清退。
 
    那么,这种情况下保证金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清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公告》,截至2019年8月31日,对仍不能退付的保证金,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规定上交省财政,发生的经济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做了类似规定:对履约期限已到期但尚未领回的合同履约金,于2020年9月30日前抓紧办理履约金退还手续。逾期不办理退还手续的企业,该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对相关合同履约金转作应缴财政款,上缴财政。
 
    据悉,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都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虽然有规定,但目前都还没有执行。他们担心万一上缴国库后,供应商再找来要保证金,到时无法处理。
 
    对此,业内资深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表示,不能清退的保证金上缴国库并没有法律依据,比较合理的做法是采购中心可以申请提存。
 
    据了解,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通常是公证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二)债权人下落不明;……《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令第38号)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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