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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企业海外发展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作者: 发布于:2019-03-02 17:44: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概要:据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底中国2.55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境外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3.92万家,分布于全球189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达到了6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8万亿美元。
 
  随着我国境外投资的不断增加,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大。近年来,由于法律金融、文化冲突等方面问题,海外中资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金融资金方面的风险。除此以外,地区冲突、战乱斗争、恐怖主义等同样让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着财物及安保风险。
 
  由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建立和完善关于海外投资保护的政府全面行动框架;第二、加强双边和多边组织公约,保护中国企业利益;第三、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中国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第四、着力解决安防系统建设中面临的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冲突问题;第五、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助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走出去”。
 
  一、背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攀升
 
  (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额连年增长
 
  据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底中国企业境外资产总额为5万亿美元;2017年底中国2.55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境外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3.92万家,分布于全球189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达到了6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8万亿美元。这意味着中国企业海外总资产在一年中迅速飙升了1万亿美元。自2002年有数据统计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持续快速增长时间长达14年,并于2016年创出历史新高。
 
  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全年共对全球164个国家和地区的7961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701.1亿美元,2017年,我国共对全球174个国家和地区的6236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200.8亿美元。
 
  而刚刚过去的2018年全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298.3亿美元,同比增长4.2%。其中,对外金融类直接投资93.3亿美元,同比增长105.1%;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205亿美元,同比增长0.3%。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690.4亿美元,同比增长0.3%。对外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99.7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1.7万人。
 
  (二)我国企业青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2018年9月发布的《“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8)》显示,2013年至2017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总额达69756.23亿美元,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增速高于中国对外贸易整体增速,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加速回暖的重要力量。
 
  根据商务部分析,我国的境外投资主要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第一,“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稳步推进,2016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2017年,增加到59个国家,投资总额占同期投资的12%,2018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56.4亿美元;第二,对外投资结构持续多元;第三,对外投资方式不断创新;第四,第三方市场合作稳妥有序;第五,地方企业和民营经济对外投资越发活跃;第六,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第七,对外承包工程带动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出口。
 
  “一带一路”提出5年来,我国已经成为25个沿线国家最大的贸易伙伴,在世界贸易下滑的情况下,我们实现了1.1%的增长。
 
  二、现状&问题:中国企业海外发展面临多种风险
 
  (一)金融法律问题造成海外中资企业巨大损失
 
  金融法律问题是中资企业在海外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领域是竞争最激烈因而风险程度也最高的领域,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活动。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金融危机、货币升值贬值,这些都关系到境外中资企业的生存命脉。
 
  在海外并购方面,中国企业在并购海外企业之后,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流失并购企业的客户,很多客户对于中国企业是否能够管理与经营好并购企业提出了质疑,并且对其产品质量也并不看好。除此之外,并购企业还会为竞争对手提供契机,使其挖走企业原有客户资源。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包括环境保护、劳工、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税务、合约管理、法律文化冲突、国有化征用等多方面。这些都是驻外企业在国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二)文化冲突引发海外法律经济纠纷
 
  文化冲突是我国企业在海外要面临的一大主要安全风险,它包括宗教、风俗、风土人情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这些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
 
  宗教及宗教文化在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合作、人文交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多宗教、多民族聚集区域。中国企业在海外常常采取半封闭式管理,没有更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这种管理方式虽然降低了经营风险,但缺少与当地宗教、社会、部族、民众的沟通,导致难以融入当地社会。一些企业虽给当地民众提供了就业机会,但由于不了解宗教文化在其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不能有效解决文化与价值观冲突问题,不会讲、不善讲“国际语”、“本地话”,难以入乡随俗,在日常管理和经营中容易产生摩擦。
 
  其次,对目标国家宗教习俗缺乏认知。很多中国企业缺乏宗教敏感性,缺少对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了解,容易因相应的宗教知识缺乏触碰宗教礼仪禁忌,引发问题。如,红色是深受中国人喜欢的吉祥色,但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喜爱绿色,商品包装多使用绿色;中国企业多喜欢加班加点,但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需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不能与祈祷、礼拜时间冲突等。
 
  (三)中国企业境外安保问题频发
 
  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自2010年起至今,共发生涉及中国企业机构的各类境外安全事件345起。由此可见中国企业海外安保能力有待提升。
 
  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安保问题主要来自当地的战争动乱及地区势力冲突、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和海盗等。作为企业“走出去”的第一步,企业的海外安全问题是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进行市场开拓的基础。若海外企业安全无法得以保障,“走出去”与建立海外长久利益都将受到极大的挫折。
 
  (四)政治政局带来海外发展隐患
 
  对境外投资企业而言,政治风险是影响最大的一种风险,一旦发生,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将不可估量。政治政局风险包括东道主国家领导人变动、政权更迭、国家政治干预、政策变动等。特别是发生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因为情况十分复杂,可能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巨大损失,严重损害投资者和投资者母国的利益。中国的海外投资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些发展中国家政局不稳极易发生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
 
  例如,2012年2月15日,利比亚发生非宪法程序政权更迭,中资项目全部搁浅。据统计,中国在利比亚承包的工程项目涉及金额就高达188亿美元。
 
  另外,随着近年来市场与政治环境的变化,许多国家政府和社会对于外国投资的态度更趋于保守,特别对具有国有资本和政府背景的外国投资者更为敏感。
 
  三、措施&建议:建立机制加强多边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一)建立和完善关于海外投资保护的政府全面行动框架
 
  由于国家风险具有外生性特征,单个企业缺乏应对国家风险的有效手段,需要政府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护网络,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我国政府各部门、驻外机构和使领馆间的相互合作。当企业海外利益遭受实际损害或面临威胁时,各部门共同协作为企业提供有效援助。其次,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加快《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进程。鼓励相关保险机构的发展和相关险种的丰富,充分发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对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的作用。最后,鼓励国家风险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贴身的风险评估、防范和维权服务。
 
  从国家层面制定指导框架,加强各部委办局的协调及应急联动反应机制,统一决策部署。由公安部牵头,联合军队、外交部、应急管理部、商务部组成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国家应急联动指挥部,以驻地使领馆、驻外武官、警务联络组织、我国驻海外军事力量为二级机构,境外中资企业及母公司、境外项目、其他我国驻外机构等为三级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顺畅的立体化应急指挥调度联动体系。
 
  (二)加强双边和多边组织公约 保护中国企业利益
 
  建议我国政府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协定谈判,加强双边、多边和区域贸易投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投资审查、争议解决、外交和领事保护等多方面保护本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需兼顾中国资本输入大国与资本输出大国两方面的需要。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为例,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以引进外资为主,这一时期我国政府从资本输入国立场出发,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内容较为保守与谨慎,提供的投资保护程度相对较低,以保证政府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管理时,具有充足的政策空间。随着对外投资规模迅速增长,中国作为世界主要资本输入国的同时,也逐步成为全球重要的资本输出国。这一变化要求我国政府在未来谈判中更加注重对跨境投资的保护,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
 
  (三)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中国企业海外经营行为
 
  面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政府可进一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中的竞争、海外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针对企业海外运营不规范等问题,美、日等发达国家的部分做法可为我们提供借鉴: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贿赂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日本政府则通过推动相关机构制定《海外投资行动指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提升日本企业国际形象。
 
  (四)着力解决安防系统建设中面临的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冲突问题
 
  对境外企业机构进行安全管理时,必需考虑国际公约和属地国的法律法规,明确哪些必须管、哪些可以管、哪些不该管,以及管理到何种程度等。这就涉及到境外安防系统建设时,中国法律与当地法律对接的问题。境外机构在进行安防系统建设时主要涉及到我国国内法能否在域外适用、我国是否与当事国签订过条约、当事国如何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三个方面的问题。目前国际法中尚没有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
 
  从国际实践上看,在国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国内法规来对抗其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的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因此,在境外中资企业安防系统建设中,需要具体分析当事国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当事国不适用、不合规的条款。同时,需要重点考虑当事国法律在相关规定上有漏洞时,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手段,应对相应的问题。
 
  (五)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 助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走出去”
 
  建议政府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商事法律、信用合规、融资等服务,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助力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着力促进关键技术、设备等进口,积极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继续实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推广计划”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
 
  建议举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题投资促进活动,推动中小企业到境外合作区投资兴业,在亚洲、非洲、中东欧、拉美等地区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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