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车改革方案出炉 交通补贴分6个档次
作者: 发布于:2016-09-22 11:32:49 来源:来源网络
【县(市)区直各单位】
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
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40辆;
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县(市)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45辆。
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区直单位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35辆;
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总数不超过40辆。
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以下的(含5万人)的,每个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乡(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保留不超过3辆。
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
个别乡(镇、街道)确因地理环境较为复杂,或常住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可允许增加1辆。
改革后保留的机要、应急和接待等公务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
方案明确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改革后,福州市在四城区域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城区区域范围: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和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
交通补贴分6个档次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全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为:
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
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
副处级每人每月920元,
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
副科级每人每月580元,
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改革后的留用车辆难以解决集体公务出行的,允许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予以保障。
方案明确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优先确定保留。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司勤人员具体安置工作由各参改单位按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方案提出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有偿服务,政府不得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同时,建立统一的北斗定位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过渡期暂定为3年。
市直各参改单位此次取消的车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福州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的规定,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分类分批进行规范处置。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提高各类保障平台车辆使用效率,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除用于保障各部门执法执勤外,还要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方案还明确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各地各部门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违反规定用公费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私人用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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