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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监狱用车项目同时采用单一来源,理由可靠吗?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20-11-11 18:23: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市五个区的监狱系统委托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监狱公务用车改装项目”。10月26日,此代理机构同时发布了5个“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项目,采购内容均为“公务用车改装项目”。
 
  政府采购资深评标专家表示,公务用车基本不会用到单一来源采购,即使是改装车。车辆是通用产品,能做改装的车企也很多。是否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主要看是否满足单一来源的采购条件,理由是否充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带你了解一下,五个监狱用车项目同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是否可靠?
 
  五个项目为同一供应商 连续性是理由吗
 
  这五个监狱系统项目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均是A公司,单一来源的理由也一样,均是从安全性和连续性方面考虑。
 
  安全性方面,近年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布局调整,加强对警用装备采购源头、使用和后期维护的管理显得日益重要,警用车辆作为警用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整体安全不可缺少的一环。连续性方面,因警用车辆特殊性,对服务及时快捷性要求高,监狱系统多家单位均在拟定供应商A公司处采购及改装车辆,且达到监狱及局验收标准,故继续采用原有模式有利于整体安全稳定大局。
 
  这五个项目在单一来源公示中均附有表示“同意”的专家论证意见表,且五个项目的专家是一样的。“这并不能说明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就是正确的,这个唯一采购的理由不合理”,政府采购资深评标专家认为,值得注意的是,专家在论证意见表中签字盖章是有风险的。以后纪检或审计对此项目采用单一来源产生异议时,专家需要出来说明理由,如果错误使用了单一来源方式,专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建议专家在出具论证意见表时,应慎重。专家认为确实应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才签字,否则就不能签字。
 
  车辆采购慎用单一来源
 
  这五个项目的单个采购金额均不足20万元,按照规定其实不需要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单一来源采购后,发布单一来源公告就行。
 
  单一来源必须公示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在报财政部门审批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是所有单一来源项目都需要进行公示,但所有单一来源成交结果都要进行公告。
 
  这五个项目虽然不需要进行事前公示,但依然发布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还有专家“同意”的论证意见表,程序看起来很合规,没毛病,但结果并不一定合规。
 
  众所周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慎用。但还是有一些采购人由于种种原因想采用单一来源,为了堵住“悠悠之口”,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让单一来源的程序合规,认为进行公示、公告后,没有供应商质疑,就是合规的。其实,纪检或审计部门如果认为单一来源的理由不充分,不属于单一来源的采购条件,可以重新审查此项目。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了程序合规,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站得住脚才是最重要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上述项目的监狱系统专用车,虽然是改装车,但原厂改装或改装厂应该都能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使公示期结束后没有供应商进行质疑,后期依然可能会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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