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生产厂家投标是否合法
某设备项目招标,评审因素中提到“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如投标人为原生产厂商,则提供设备原厂制造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满足这项要求的加2分。
项目负责人介绍,把厂家授权作为加分项,主要是为了避免那些通过不正规渠道拿到货的代理商,也来投标,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做了这个要求。
业内资深专家表示,厂家授权不能作为资格要求,但可以作为加分项。然而分值不能太高,单种设备采购1-2分为宜,多种设备采购累计不宜超过3分。否则就等同于资格条件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但有些项目采购中,代理商带有局限性,厂家投标更合适。例如,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招入围,由厂家来投标最合适,入围期限最少是一年,有时候是两年甚至三年,经销商参与投标,无论从价格还是服务方面都有局限性。像这样的项目,对投标人应该做怎样的资格要求?
江苏省在2019年举办的“2019-2020年度江苏省省市联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项目”,在资格要求中,就明确提出“投标人必须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且为中国境内的汽车生产制造厂商或其授权的中国境内最高级别专业销售公司。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级别的代理商作为直接的投标人。”
业内专家赞同江苏省的做法,采购项目如果必须由厂家来投标,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中明确提出,不接受代理商投标,这是由项目特点来决定的。
需要强调的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必须由生产厂家来投标,跟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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