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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放弃中标资格 罚款还被禁赛?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20-04-10 16:28: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经过20日公开招标的辛苦准备,开标后过五关斩六将,最后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布中标公告后却自己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到底怎么回事?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林业局,预采购11辆运兵车,用于全州森林防火工作,采购预算169.4万元。
 
  2019年12月27日,贵州黔东南州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三期工程项目(普通运兵车)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
 
  2020年1月21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69.29万元。
 
  2月25日,此项目发布了变更公告。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黔东南州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三期工程项目(普通运兵车)”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为了确保拟采购的森林防火普通运兵车能更好服务于全州森林防火工作,递补第二中标候选人黔东南兴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主要中标内容:普通运兵车(上汽大通G10运兵车,11辆),中标金额168.85万元。
 
  为何放弃中标资格
 
  据了解,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的车型是江铃汽车。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林业局有关人员介绍,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原因是零部件不足,货源不足,不能按时交货。
 
  招标文件中有规定“合同签订30日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工作并安装调试完毕使所有车辆正常投入使用”。如果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像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扣除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乙方还要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这相当于每逾期一日的话,就要支付8465元作为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15日,不但单子丢了,还要支付甲方8.5万元的违约金。
 
  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果和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又不能如期交货的话,就需要承担更多的金钱损失和法律风险。所以,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算是及时止损的做法,对采购人来说也是及时止损。
 
  招标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授予合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本次采购失败,将重新组织招标。
 
  所以,第二中标候选人黔东南兴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罚款还被禁赛一年
 
  黔东南兴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的车型是江铃汽车,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3月14日,黔东南州财政局对黔东南兴铃汽车进行了处罚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846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2020年3月14日--2021年3月15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3万元投标保证金应没收吗
 
  此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有人提出疑问,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是不是也应该被没收?
 
  事实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那是否意味着,不应该没收投标保证金?
 
  不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那么,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招投标实施条例吗?业内专家解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就应参照招投标的规定。所以,应该没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另外,专家还提出,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都会在采购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相关规定。
 
  确实如此。此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通过这个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果也是很严重的。第一,会被按照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千分之十的比例罚款;第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三,没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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