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2020年中央及各省车辆集中采购标准
接下来,让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带您了解一下2020年全国的车辆集中采购标准。
一、中央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二)车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车辆采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客车,都在集采目录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车辆协议供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车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二、地方
北京市2020-2022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和客车都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通过协议供货,走定点购置政府采购形式。
载货汽车、医疗专用车辆、警用专用车辆、其他专用车辆在非集采目录中,也走政府采购车辆定点购置系统。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实行公开招标。
上海市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客车实行协议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竞价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广东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客车,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模式。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江苏省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的走协议供货。
客车,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的走协议供货。
专用车辆,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万元(含)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浙江省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在集采目录中,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车辆采购采用全省协议供货方式。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
山东省省级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和客车都在集中采购目录中,400万元以下,采用超市采购的形式。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累计采购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足400万元的,由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特点,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重庆市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车辆采购被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其中,公务车(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市级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
天津市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客车、消防车在市级集采目录中。乘用车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客车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消防车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车辆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20万元以上交由采购中心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海南公车采购要求采购新能源车。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公开招标。
湖北省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各省直单位采购乘用车、小型客车等品目产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应通过网上商城进行协议供货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300万元(含)以上、市州级20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河南省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和客车,在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车辆采购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
江西省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和客车都在集采目录内。
乘用车,单项或批量数量在50台以下(含50台)的乘用车协议采购,含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以及其他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乘用车。
客车,单项或批量数量在50台以下(含50台)的协议采购,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的车辆。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
山西省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和客车,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山西对车辆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形式,照车辆协议供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消防车或消防设备政府采购的,省级消防部门应当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到达4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
陕西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和客车在集中采购目录中。
专用车辆(包括监测、消防、执法执勤、医疗、电视转播、环卫车、校车、运钞车、垃圾车等等),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含)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50万元(含)的。
集采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省级: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县(市)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
四川省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客车采购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级单位选择竞价。年初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可以由省级单位选择直购。
省级单位对竞价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项目,可改为直购。对竞价结果不满意而选择直购的,省级单位应当按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执行,其直购价格不得高于竞价的最低报价。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在12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甘肃省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一次性采购同一车型5辆以下协议供货,5辆以上集中采购。
载货汽车、客车、专用车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下自行采购,5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
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和客车,在集中采购目录中。
车辆采购30万元以下是采购单位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交由采购中心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
广西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和客车,在集中采购目录中。车辆采购实行协议供货,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
安徽省2020-2021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客车、专用车辆,在集中采购目录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
青海省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客车、城市交通车辆在集采目录中,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专用车辆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年度单项或批量省级达到30万元、市(州)级达到20万元、县(区)级达到10万元,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省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公开招标。
(2)市(州)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公开招标。
(3)县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公开招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警车、通信专用车被列入集采目录中。车辆采购按协议供货相关规定执行。
专用车辆被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消防车、医疗车、垃圾车、洒水车、街道清洗清扫车、除冰车、扫雪车、其他卫生清洁车辆、冷藏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公开招标。
新疆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被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车辆属于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项目,公开招标。
西藏自治区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
(一)集采目录车辆规定
乘用车和客车,在集中采购目录中。2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200万元以下,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二)车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的,公开招标。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