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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财险监管新规实施 对公务车保险有何影响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20-03-04 13:53: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以来,车险示范条款已经实施了5年,近期业内有了车险改革逐渐推进的声音。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四个部分,十二条规定,其中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因为《通知》涉及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那么对公务车保险有什么影响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车险处业务主管何靖表示,基本没影响,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是保险总公司备案,不需要属地备案。
 
  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团车业务部副总经理王一轩也表示,目前看没什么影响,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目前实际使用的还都是示范产品。
 
  放管服进一步落实
 
  据了解,《通知》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通知》规定,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通知》印发后,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产品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监管合力。
 
  何靖认为,《通知》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有新要求,有利于市场越来越规范。
 
  机动车辆保险仍是示范产品
 
  此前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而现在根据《通知》则由审批改为备案,大大方便了保险公司的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另外,目前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都执行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该条款共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4个细分版本。
 
  根据《通知》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王一轩表示,《通知》的印发,只是为今年车险改革提前铺路,加快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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