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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最新进展

作者: 发布于:2015-12-29 08:09:00 来源:吉和网

  取消车辆

  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省直、各市(州)、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最多不超过5年,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另行采购车辆,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
 
  人员安置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转岗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对于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各用人单位尽量将其安置到本部门其他岗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员。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司勤人员,按原所聘岗位比照接收安置单位同岗位同条件工勤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核定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机关工勤人员身份。
 
  挖掘单位内部岗位潜力,结合司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安置司勤人员,促进司勤人员在单位内部继续就业。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编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
 
  有条件的在编司勤人员自愿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补偿
 
  对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自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务派遣司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解决。
 
  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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