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最新进展
作者: 发布于:2015-12-29 08:09:00 来源:吉和网
保留车辆
核定必要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方案》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可核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各核定1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根据人员编制确定。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可保留一定数量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再配备到部门。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测算,按省级不超过30%,市(州)级不超过50%,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级不超过6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鼓励省直机关各厅、委、办和直属机构(含省直副厅级建制部门)正职主要负责人等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全部予以认定保留。
调研接待用车。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按照实际需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调研接待用车。市(州)、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统一纳入地方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管理。
补贴标准
不能超过国家规定130%
《方案》指出,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方面,按照不高于国家机关补贴130%的标准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同一市(州)所辖县(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州)交通补贴标准相差不能超过20%。
省直垂管机构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驻地标准执行。
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待《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批复后,按照新方案执行。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各参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严格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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