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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

作者: 发布于:2015-12-18 08:18:43 来源:台海网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确定我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可以适当细化补贴层次,适度拉开档次,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为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以下(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六档,补贴标准分别为厅级16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2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580元/月、科员及以下500元/月。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注重合理安排、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总责,指导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参改单位负主要责任,组织实施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一是鼓励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在编司勤人员提前离岗,基本待遇不变。二是在编司勤人员通过内部转岗方式妥善安置。三是在编司勤人员,通过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四是在编司勤人员不能满足保留公务用车需要时,可在其他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五是依法做好未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以及经济补偿等工作,退回劳务派遣及借用、返聘司勤人员。
 
  完善车改后公务出行保障
 
  车改后公务出行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方式解决,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情况。今后,省直单位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区)范围内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超出保障区域,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公务用车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依据中央车改办有关要求,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已制定省直机关涉改的车辆处置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确保车辆处置公开透明、公平有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按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服务,政府不得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同时建立统一的北斗定位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过渡期暂定三年。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统一标准和同步推进,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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