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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 保留最多的车辆是哪些?

作者:李金鑫 发布于:2015-12-16 09:29: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根据公改革的时间表,截止到今年年底,部分省本级的公车改革将完成,2016年各地市的公车改革基本完成。

公车改革 
截止今年年底,部分省本级的公车改革将完成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车改革的总体规定,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对8个省市的调研,发现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基本包括四大类(不包括领导用车),即“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用车、调研和接待用车”。
 
  辽宁省公车改革
 
  根据《辽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辽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力争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市、区)以及乡(镇)力争2016年上半年完成,按照属地化原则,省(中)直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保留必要机要通信、应急车  每个省直单位不超4辆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省、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每个省直单位不超过4辆,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保留车辆具体数量根据单位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一般不超过3辆。
 
  执法执勤车减多少?省级保留比例不超30%,市级不超50%。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级保留比例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报省委、省政府研究核定。
 
  规范公车运行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
 
  广西公车改革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实施,车改将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推进,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
 
  执法执勤车最多70%的保留量
 
  按照改革要求,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每个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改革后,广西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保留车辆。
 
  建立服务平台 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保留应急、机要用车的数量,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
 
  云南公车改革
 
  据悉,云南省公车改革确定时间表,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党政机关省级部门公务用车改革,州市级于2016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县市区及以下于2016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改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启动,并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车改。
 
  搭建服务平台保障公务出行
 
  云南省根据方案要求,各级将要搭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用于保障突发应急、大型会议、重大接待、综合执法等工作,州市本级平台车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0辆,县市区本级原则上不得少于25辆。并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组建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形式,保障公务出行。
 
  执法执勤车保留不超过70%
 
  据悉,云南省执法执勤用车中,保留的比例大致是省级执法执勤部门可留用不超过编制数30%的执法执勤用车,州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部门不超过70%,保障了基层一线的工作需求,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基层单位因为车辆减少而影响公务的情况。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不固定专人使用,用于保障各级党政负责同志下乡调研等活动。接待用车尽量以社会化方式提供;不具备社会化保障条件的,通过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保障。
 
  调研和接待用车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陕西公车改革
 
  作为全国首批车改的两个省之一,根据陕西省的车改时间表,6月底前完成各市(区)、县(市)、乡(镇)级机关的公车改革;7月至12月底,做好公车改革后续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省公车改革工作检查验收。
 
  省级机关各部门可保留5辆以内公车
 
  陕西车改要求,除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车之外,省级机关各部门(含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
 
  各市(区)、县(市、区)要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的保留数量不得超过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期间批复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的30%。
 
  执法执勤车改  保留车辆重点向基层倾斜
 
  根据中央规定,17个执法执勤部门保留的用车数,省级不得超过编制数的40%,市(区)级不得超过60%,县(市、区)级不得超过70%。
 
  据统计,此次陕西公车改革,省级机关共保留执法执勤用车279辆,市级保留3600辆,县乡级保留10023辆。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重点向基层倾斜,充分保障了基层公务出行。陕西省公安厅,厅机关此次车改中取消390辆公务用车,保留109辆;保留车辆中一般公务用车13辆,其余96辆为执法执勤用车。陕西省交警总队取消78辆公务用车,保留32辆;保留车辆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其余28辆为执法执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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