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改革 执法执勤车因刚性而坚挺
作者:李金鑫 发布于:2015-12-18 08:25: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线执法执勤车的采购一直在进行。12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和甘肃省分别发布招标公布,就执法巡逻车、治理超限检测车项目,以及路政巡查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执法执勤车刚性需求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车改革的总体规定,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也正是因为执法执勤车和特种用车等车辆的刚性需求,政府对于执法车辆的采购一直没有间断。
采购38台一线业务用车
12月15日,河南洛阳市发布招标公告,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服务科(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洛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委托,就执法巡逻车、治理超限检测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此次采购项目为执法巡逻车和治理超限检测车项目。
执法巡逻车采购三厢乘用车11台,预算控制金额154万元;治理超限检测车项目采购4台,预算控制金额为260万元。此次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将于2016年1月14日截止。
与此同时,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局路政巡查车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也开始了。此次采购项目,预计采购路政巡查车23辆,排量≥2.4L,具体要求是自然吸气,四驱,汽油,国四的排放标准。投标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8日,感兴趣的汽车企业要注意投标时间,做充分准备。
执法执勤车应重质量 弱个性
执法执勤车和特种用车因担任着保卫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所以要求车辆的质量和性能要稳定,车辆皮实耐用,同时也需维修网点多,以便日常维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发现,执法执勤车的使用频率非常高,经常是人休车不休,所以车辆的报废期限也相对短一些。也正因此,对车辆的需求要大于一般公务用车,而且对车辆的质量要求更高。
在浙江宁波召开的第十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中,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黄静提到执法执勤车的采购,她认为执法车作为载体,政府采购后,很多情况下是需要进行改装的,所以汽车企业在设计执法执勤车之时,更应该注重车辆的通用性能,弱化特别个性化的设计。
七省市区对执法执勤车的保留标准
根据公车改革的时间表,到今年年底,部分省本级的公车改革将完成,2016年各地市的公车改革基本完成。各地区的公车改革虽然进行程度不一,但方案和具体操作都已出台,《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对各省市的调研,发现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基本包括四大类,即“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用车、调研和接待用车”。
山东省:山东省、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
湖南省: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包罗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
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江西省:江西省具有配备资格的部门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含监狱劳教)、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工商、地税等11个部门。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分别按现有车辆编制数的40%、60%、70%的比例保留,保留的车辆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其他行政执法用车,将组建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执法用车成本。
合肥市:合肥市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业、工商、林业(含林业公安和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9个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则上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各参改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比例。
辽宁省: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级保留比例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改革要求,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每个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广西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保留车辆。
云南省:执法执勤用车中,保留的比例大致是省级执法执勤部门可留用不超过编制数30%的执法执勤用车,州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部门不超过70%,保障了基层一线的工作需求,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基层单位因为车辆减少而影响公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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