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税务总局发布新车船税管理规程

作者: 发布于:2015-12-04 10:47:37 来源:

   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对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发布新车船税管理规程
一名女士正在办理车船税手续
 
  此次国税总局发布的《规程》指出,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规程》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不过,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对已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车船不再代收代征车船税。
 
  同时,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该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此外,《规程》还规定,因质量原因,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以下为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1/5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