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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六成意见支持专车司机持证

作者: 发布于:2015-11-11 13:27:13 来源:新京报

  2、不应纳入管理
 
  理由: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焦点2

  专车车辆应定义何性质?

  创设新的车辆性质(27条)

  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不应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1、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理由: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报废年限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2、不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理由: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
 
  3、应创设新的车辆性质
 
  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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