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需求 实现执法车采购规模效益
作者:葛胜征 张小莎 王巍 发布于:2012-08-08 09: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实行的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协议供货,得到了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汽车厂家的好评。通过协议供货,各地公安机关以更高的价格优惠采购的所需车型,汽车厂家也获得了公安机关稳定而巨大的采购订单。
不过,目前除了公安系统,检察、法院、司法等执法系统并没有实行,相关执法系统人士希望也能像公安部一样实行集中采购,这样在采购执法车时,既方便快捷又可节约资金。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全国的范围内实行部门系统集中采购有些困难,可先尝试在一个省内实行集中采购。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特推出“执法系统车辆集中采购探讨”专题报道,分别探讨除公安系统以外的检察、法院、司法以及监狱等执法系统执法与采购现状及如何发挥本系统执法车采购的规模效益,以飨读者。
一段时间以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副处长张大勇一直发愁如何为下属单位采购到合适的执法车。因为随着监狱系统执法车需求的增加,下属监狱系统都希望用最少的资金采购到最多、最合适的车型,作为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之一,如何让各下属单位满意,对张大勇是个不小的考验。
事实上,不仅监狱系统,检察、法院、司法等其他执法系统也都面临类似问题。一直以来,我国执法系统的执法车需求总体上保持了稳步增长的态势,随着社会、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一些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车需求出现较大缺口,但大多数基层执法部门采购资金并不宽裕,他们都想用最少的资金采购到最多、最合适的车型。
张大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安部警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模式提供了成功样板。这种模式把全国公安系统警用车需求集中起来进行统一采购,可以最大化地发挥规模优势,巨大的采购需求可以吸引更多的汽车供应商参与,既丰富了可选择的车型的种类,还会吸引供应商报出更大价格和服务优惠,达到双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科长罗伟认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系统的执法车协议供货有难度,也可以先实行一个地区,比如全省的执法车协议供货采购,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达到发挥规模优势的效果。
执法系统购车面临三大困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各执法系统的执法压力逐渐增大,对执法车的需求也稳定增长,尤其是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车需求一度缺口较大,执法系统的执法车采购面临一定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采购资金紧张。无论是中央专项资金的拨付还是地方财政资金,与巨大的执法用车需求相比,采购资金都显得余力不足,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压力尤其大;其次,可选车型范围小。各执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单位出于方便维修的考虑往往对所采购车型具有一定偏向性,希望用有限资金采购到之前使用效果较好的车型。但政府采购要求公平、公正、公开,不允许有品牌倾向。一些成熟汽车品牌有时会因为单个项目的预算资金紧张、利润微薄而不愿参加,导致使用单位可选择范围较小;第三,采购标准难把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公务车治理和改革的力度,尤其是公务车配备标准有了较大变化,其中也包括执法车配备标准的变化。虽然国家出台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但由于细化标准及具体操作规定缺乏以及各地方执法车需求特殊,导致一些地方执法系统对执法车采购标准较难把握到位。
集中需求可形成规模效益
任何市场,如果把需求在一定范围内集中起来,就会形成较大的规模优势,会使市场上的供需双方各取所需,达到双赢,执法车市场也是如此。
业内专家认为,如果把一个地区或一个系统的公务车需求集中起来,会聚集成一个比较庞大的需求量,可形成规模优势,对汽车供应商产生巨大吸引力。
罗伟认为,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区的公务车协议供货就是集中公务车需求,不过这些模式大都是以部门或省为单位,把所有公务车需求进行集中,专门针对执法车进行集中采购的较少。其实执法车在动力、安全、服务等方面有自己特殊的要求,而全国很多执法部门并没有系统地把需求集中起来,形成规模效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处长穆汉勒也认为,集中执法部门的车辆采购需求,可以形成较大的规模,对供应商有较大优势,可以向供应商争取更大的价格和服务优惠。
公安部警用车协议供货提供样板
事实上,公安部警用车辆协议供货已经为执法车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提供了一种成功样板。据了解,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每年第一季度都会组织召开警用车辆协议供货项目,与汽车厂家总部签订合同,要求厂家按采购需求把车交到各基层购车单位所在城市,而不是基层单位自己提车。据悉,因为公安系统警用车规模庞大,对厂家吸引力非常大,厂家非常愿意按要求交车,即使是紧俏车型也能按时交货。
据了解,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一直把集中采购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放在首位。逐步建立并形成了招标采购、地方集中采购、应急采购、车载装备采购、公安民警个人采购等5个方面的工作流程,实现了车辆订购一条龙电子化服务。
为了给各地公安机关提供便捷服务,满足其采购需求,该采购中心建立了最新警用车辆推介制度,通过最新警用车辆展示推介活动,将符合基层实战需求的车型推荐给各地公安机关。为了缩短供车时间,协调目录企业共同推出了主力车型目录,实现采购主力车型现货供应,现在平均供车周期由往常的45天缩短至30天以内。为做好警用车辆售后服务工作,该采购中心与目录企业合作建立警用车辆售后服务VIP体系和维修绿色通道,提供标准化、差异化优质服务。
全系统或全省集中两种模式
事实上,之前有些执法系统也尝试过类似公安部的执法车协议供货,实行系统集中采购,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推行下去。
罗伟透露,其实早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执法部门曾经尝试过进行统一的执法车采购,但当时需要各地执法部门与汽车厂家总部签订合同,如果基层执法部门购车还需要亲自到总部去提车,很不方便,结果没有推行开。这与公安部警用车辆协议供货把车交到基层单位所在城市不同。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主任袁圣堂认为,把执法系统的执法车需求集中起来进行采购可以形成规模优势,是件好事,但是由于各个执法系统实际情况不同,未必每一个都会像公安部一样实行全系统的协议供货。其实,在一个省或一个地区把执法系统的车辆需求集中起来进行采购也能达到发挥规模优势的效果。
这种观点得到了罗伟的认同,他表示,把一个省的执法车需求集中起来或者把一个系统的执法车需求集中起来都可以形成规模优势,对供应商的吸引力都会增强,各地各部门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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