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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作者:孙琼英 发布于:2019-06-05 17:45:33 来源:重庆商报
   6月1日,重庆市经信委消息,重庆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到,将在购置、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费用、加氢站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补贴。
  
  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在重庆购买、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等。
  
  补贴标准:对全市范围内公交、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物流、环卫专用直流充电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给予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公共或公交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补贴标准:对备案充电价格低于1元/千瓦时的公交专用充电费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对其它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1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对备案充电价格高于1元/千瓦时低于1.2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按其低于1.2元部分给予差额补贴。
  
  补贴方式: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于每季度汇总并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返还给充电运营企业。
  
  加氢站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日加氢能力分档次给予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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