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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投资新政:油车没戏/新能源门槛奇高/零部件再制造获鼓励

作者:李媛媛 发布于:2018-12-19 09:24:00 来源:电动汽车观察家
   根据12月18日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下称投资规定),从2019年1月10日起,汽车投资项目将全部由中央核准转为地方备案管理, 新建燃油车项目全面禁止,新能源汽车投资门槛大幅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300瓦时/公斤等要求取消,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纳入发展重点,插混仍是被鼓励的新能源技术路线……
 
  从今年5月25日,《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网络流传,到7月4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业内热论半年多的投资规定终于露出真容。
 
  “中央核准”到“地方备案”
 
  12月18日是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日。当天,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发布,包括两项内容:
 
  第一,《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下称投资规定)发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国家发改委有关责任人就投资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改革开放40周年,是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部转为地方备案管理的重要契机。
 
  该负责人介绍,投资规定出台前,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有3类,即:
 
  国务院负责核准的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省级政府负责核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实行核准的其余项目。
 
  投资规定施行后,以上项目均调整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承担管理责任。
 
  汽车投资项目由中央下放地方,从核准转为备案,并不意味着准入标准降低。相反,投资规定本质上,是要通过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限制,提高汽车行业的进入门槛,将落后企业和产能拦在门外。
 
  或者用上述负责人的话说,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推动产业集聚高效发展。”
 
  燃油车门槛:禁止新建,严控新增
 
  禁止新建燃油车项目,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提出。这一点上,投资新政的变化不大。
 
  如果现有汽车企业要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5个条件:
 
  ■ 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 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 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 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新能源门槛:产能/规模/技术/地区条件,缺一不可
 
  投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纯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投资项目的门槛要求奇高。
 
  产能利用率方面:
 
  ■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条件之一是,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条件之一是,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注意,征求意见稿中,新建动力电池的规定是,“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而80%的标准远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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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锂电池产业发展报告》(2018)
 
  规模方面:
 
  ■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条件之一是,纯电动乘用车建设规模不低于10 万辆,纯电动商用车建设规模不低于5000 辆;
 
  ■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条件之一是,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 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条件之一是,乘用车建设规模不低于10 万辆,商用车建设规模不低于5000 辆。
 
  地区条件方面:
 
  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另外,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 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技术方面: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投资规定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取消了对产品技术的具体数值要求,改为要求相关技术“行业领先”。例如,
 
  ■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条件之一是,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条件之一是,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条件之一是,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条件之一是,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产品技术要求(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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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前,征求意见稿一经网络传播,就在行业内引起热烈讨论,争论焦点之一是对动力电池能力的密度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动力电池项目拟生产的产品,必须满足单体和系统能量密度要求分别不能低于300瓦时/公斤和220瓦时/公斤的要求,不少专家和企业都认为有 “拔苗助长” 之嫌。
 
  正式发布的投资规定去掉技术要求数值,应该是发改委征求了企业意见后作出的调整,以避免政策干预企业的技术路线选择。但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取消了对能量密度的要求,但国家对高能量密度技术路线的支持不会变。
 
  此外,投资规定对相关企业法人和股东也提出了诸多要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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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纳入发展重点
 
  投资规定的投资项目分类中,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被归入“其他投资项目”,和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并列,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新能源汽车领域、智能汽车领域、节能汽车领域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重点发展技术。投资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新增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称为五项“产业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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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规定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根据发改委2008年发布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
 
  插混享受新能源车待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投资规定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归入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流传之初,就有部分意见指称,插混路线被“踢出”新能源汽车队伍。
 
  这种说法并不正确。
 
  不论是补贴政策还是双积分政策,插混路线都从未被排除出新能源汽车范畴。投资规定也明确指出,现有燃油汽车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另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投资规定增加了一项说明,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见下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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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插混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在投资准入的具体管理上,参照的也并非燃油车项目。
 
  经过近十年的急速发展之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洗牌仍在继续,并在政策转型中加速。其一,补贴继续退坡,无法从众多参与者中脱颖而出的企业,很快将淘汰出局;其二,投资规定发布,极大提高了新玩家的入局门槛和老玩家的增产门槛。
 
  大浪渐退,最终谁生谁死,答案就快揭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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