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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增网约出租汽车全部采用纯电动

作者:王琦报 发布于:2018-11-30 08:57:48 来源:辽沈晚报
   日前,沈阳市政府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其中从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及优化其使用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部署。
 
  新增网约出租汽车

  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
 
  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方面,《实施方案》中提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先试,以城市公交、出租、网约、邮政、物流领域为重点,同时在汽车租赁、环卫、市政服务、通勤班车及私家车领域推广。
 
  在公务用车领域,更新和新增的公务车及用于公务使用的租赁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
 
  在公交车领域,在场站适合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下,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车辆;新建公交场站需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对原有公交场站,建设主体只需将公交场站信息提交公交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即可向新能源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充电设施建设登记备案,电网企业予以报装接电支持。
 
  新增网约出租汽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行业管理部门在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物流及环卫领域大力推广和应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新增分时租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加大私人消费领域推广力度,积极树立电动化交通和低碳出行的消费理念。
 
  另外,沈阳市还将积极探索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共享、融资租赁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型商业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市场化推广应用。
 
  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与车位比例不低于15%
 
  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实施方案》内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0000㎡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此外,利用政府资源并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停车场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50%配建充电设施。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
 
  电动汽车销售企业要按照“车桩相随”的原则,按照1:1的比例为用户配装充电桩。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房产开发单位要积极为私用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桩。
 
  《实施方案》中还提出,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费不超过0.6元/千瓦时,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4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
 
  政府资源停车场、停车泊位

  对新能源车实行半价收费
 
  在优化新能源车使用环境方面,沈阳市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绿牌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资源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同时要求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须明确标识,充电设施的运营(建设)企业或产权单位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管理,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被传统汽车占用。
 
  对载重2吨以下的新能源轻型厢式城配物流车,在主城区除青年大街、北陵大街一线等特殊路段外,24小时不限行。建立新能源汽车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
 
  沈阳市还将构建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中心,实现公共平台与企业新能源汽车远程监控系统、充电桩运营系统对接,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充电导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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