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2018年采购21辆纯电动公交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广东方元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受肇庆高新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肇庆高新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2018年采购21辆纯电动公交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肇庆高新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2018年采购21辆纯电动公交车项目
项目编号:GDFY-18DW2GHB01-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女士、陈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758-220288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肇庆高新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肇庆高新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吴先生0758-662653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方元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女士、陈先生0758-2202885
代理机构地址: 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尾村村东大道南一巷15号一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内容:
车辆型系 | 车辆类型 | 数量 (辆) | 电池 材料 | 电池系统能量密度(Wh/kg) | 充电模式 | 电量 (KWH) |
8米系列纯电动 | 城市公交 | 21 | 磷酸铁锂 | >135 | 慢充快补(最大充电倍率≥1C) | >130 |
2、交车时间:在2018年12月23日前车辆到位并经采购人初步验收合格,可充电运营
3、项目实施地点:采购方指定肇庆高新区域内
4、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生效。合同规定的合同期是从本次中标人提供的纯电动公交车经公安部门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往后延续不少于2年。
5、投标人须提供以下综合解决方案:
1)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技术参数、数量等相关要求完成车辆采购及办理车辆登记入户上牌。
2)为以上车辆服务提供2年金融服务方案。
6、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投标人负责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包括项目方案、设计、设备采购、运输、保管、安装、调试、培训、相关部门验收及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及相关服务与一切税费等。各级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区各级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归采购人所有。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3、投标人所投车辆的车型必须是已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有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城市客车车型,满足《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中的《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则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整车销售授权书及车辆售后服务承诺书;5、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407.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08:30 至 2018年11月16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尾村村东大道南一巷15号一楼。(广东方元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1月30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1月30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楼613室(端州区端州三路24号,即端州消防大队东侧。
七、其它补充事宜
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人须携带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的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到本公司获取招标文件;
(2)所投车辆的车型必须是已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有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城市客车车型,满足《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中的《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则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整车销售授权书及车辆售后服务承诺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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