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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作者: 发布于:2017-11-03 09:19:40 来源:第一电动网
   近日,苏州市发布《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州市明确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按续驶里程不同,分别补贴0.1万元、0.9万元、1.3万元;插电式混动乘用车补贴0.7万元。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为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内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
 
  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3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信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2017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为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和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市区范围内(除吴江区外)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关于印发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对闲置车辆和闲置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苏州市范围内申请江苏省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单位以及申请苏州市级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由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各所在地区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实地验收工作。(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三、材料申报和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2018年3月底前,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联合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审查通过的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5.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5-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2);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车辆运行情况表(附件6);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是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3-2);2.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5.购车者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5-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2);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2018年3月底前,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局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审查通过的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汽车销售机构(4S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年拨付并由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地区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拨付方式。
 
  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据实拨付资金,本年度预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后,据实拨付剩余资金。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制
 
  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信息报送
 
  从发文之日起,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苏州地区销售,应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至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主要内容为:
 
  (一)销售机构基本情况;
 
  (二)销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
 
  (三)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
 
  (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情况,质保承诺;
 
  (五)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六、加强新能源汽车管理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原则上限于苏州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依法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将信息报送至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且只能在苏州市区(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在苏州市范围内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上传苏州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并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苏州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尽快将其纳入监测平台。
 
  七、建立惩罚机制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八、为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内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具体通行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九、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年终按照各区新能源汽车购置数(公共交通领域、企业法人、私人消费者)由市级财政与各区进行财力结算。
 
  十、各县(市)、吴江区应按照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补贴政策。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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