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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领域能否继续打开合资开放之门?

作者:王金玉 发布于:2017-06-23 08:37:27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近段时间,随着江淮与大众合资项目的审批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审批或将暂停消息的传出,汽车投资领域颇有几分让人摸不着方向的迷茫——究竟什么样的汽车项目能获批?汽车领域还有哪些新的投资机会?新能源汽车领域能否继续打开合资开放之门?不过,随着汽车投资新政的出台,上述行业内的疑虑逐渐有了答案。6月12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汽车投资政策进行了大幅改革与调整,明确了传统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投资思路。就此,《中国汽车报》独家专访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政研中心主任吴松泉,听这位参与《意见》研究制定的业内专家,阐述《意见》所呈现出来的具体管理思路。
 
新能源汽车领域能否继续打开合资开放之门?
新能源汽车领域能否继续打开合资开放之门?
  划定产能利用率硬指标
 
  “《意见》的核心思路是主动顺应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以投资项目管理为抓手,引导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发展新能源汽车,规范新能源汽车发展秩序,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和升级。”吴松泉表示,相比2004年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意见》有了很大调整:投资项目管理简政放权、采取综合措施调控汽车产能、强化企业研发投入创新要求、扩大汽车产业领域对外开放、完善政府服务、引导理性投资等。
 
  2016年5月,国家发改委推动建立了汽车产能调查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数据显示,虽然整体上我国汽车行业产能利用率处于合理区间,但结构性过剩问题已经显现,乘用车产能利用较为充分,但商用车产能利用率仅为52%,很多汽车企业产能利用率不足60%,存在明显过剩。吴松泉认为,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快速扩张产能,不少地方盲目吸引汽车产业投资,是造成产能相对过剩的主要原因,过去的投资管理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产业发展需要。
 
  《意见》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产能利用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如现有整车企业扩大传统燃油车产能投资的,其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必须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行业落后企业如资不抵债、连年亏损的不可以跨地区迁址新建投资项目等。“产能利用率成为今后我国汽车项目投资管理的硬指标,不仅有利于促进存量产能的充分利用和结构优化,还能对增量产能进行合理控制和有效引导。”吴松泉认为,将产能利用率列入扩能条件,不仅可以遏制产能过剩地区上马传统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引导产能利用率低的地区和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还可以引导汽车企业理性投资,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高经营质量。
 
  此外,《意见》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提出的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严格限制新建传统燃油车产能。新建传统燃油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仅包括新建独立法人传统燃油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还包括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投资项目,以及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跨省迁址新建项目。吴松泉表示,上述规定排除了个别企业“钻空子”的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倒卖“壳资源”现象的出现。
 
  今后,有关部门将建立年度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产能发布和预警分析,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
 
  引导投资转向新能源汽车领域
 
  强调产能利用率的同时,《意见》还指出,将新能源汽车生产比例、研发投入、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作为传统燃油汽车企业扩能的重要条件。对于这项规定,吴松泉解读称,其目的是以投资管理改革为抓手,针对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和产能投资中的突出问题,在采取措施严控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增长的同时,引导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动企业提高以自主研发和自主品牌为主要内容的核心竞争力。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明确引导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积极适应产业电动化趋势,加快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一是现有汽车整车企业申请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的生产能力,除了满足产能利用率、研发投入占比等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条件。吴松泉称,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推动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另一方面也将有效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科学合理安排产能投资,避免产能大幅放空。二是现有乘用车、商用车企业申请建设跨细分类(乘用车细分类为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商用车细分类为客车类、半挂牵引车及货车类)投资项目,也要满足“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条件。吴松泉表示,引导传统燃油车企向新能源汽车转型,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
 
  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另一项规定是,《意见》强调在新能源汽车领域要加强合作,对外开放。《意见》指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新建中外合资轿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中外合资企业数目的规定仅适用于传统燃油汽车,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核准。对此,吴松泉解读称,放开对纯电动汽车领域同一外商在华设立合资企业的数量限制,这是对汽车产业合资策略的重大转变。另外,《意见》重申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要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要求,目的是引导建立自主发展型的中外合资纯电动汽车企业,鼓励中国本土企业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
 
  规范新能源汽车发展秩序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很大成绩,但在产业规模、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产业链等方面还难以满足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的资质也面临需要调整的压力。《意见》在鼓励新能源汽车投资的同时,也对新能源汽车规范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对新建纯电动商用车投资项目的企业研发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制造能力、服务体系、产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据了解,国家发改委正在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企业相关调查,预计调查结束后可能会提高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和准入条件,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预防纯电动汽车领域出现产能过剩风险,《意见》前瞻性地提出‘现有纯电动汽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上年度产能利用率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条件,引导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能利用率。”吴松泉表示,严控新能源汽车产能,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行业良性竞争,引导传统燃油车企向新能源汽车转型,是此次汽车投资管理调整的重要方向。
 
  针对新能源汽车领域合资企业的审批,《意见》在明确取消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合资数量限制的同时,也要求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要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和《意见》提出的新建纯电动商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即要求投资主体必须具备完整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掌握核心技术、自有品牌等条件,意在引导外资深度本地化,支持中外双方在技术研发方面加深合作。“这意味着,虽然放开了合资企业数量限制,但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合资模式将与传统燃油汽车领域完全不同,其基本特征是自主研发产品和使用自有品牌,而传统燃油车领域的合资企业大部分都是直接引进外方技术和使用外方品牌。比如,新批的江淮与大众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双方将联合开发产品、设立全新自有品牌和商标,创新技术合作和商业模式。”吴松泉强调,针对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合资管理,将更强调自主研发和中国品牌的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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