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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科目二社会考场租赁服务(A包:在全市租赁大型车科目二社会考场一处)项目答疑函

作者: 发布于:2017-06-27 18:3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一、采购项目名称:科目二社会考场租赁服务(A包:在全市租赁大型车科目二社会考场一处)

二、采购项目编号:WT-RZCG2017-3018

三、答疑内容:

(一)《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资格审核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规定,“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供应商自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会考场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证明材料,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等考试车型,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疑问:仅凭供应商自行提供的照片、资料以及由此而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无法保证考场符合相应规定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议招标公司组织采购单位或专家组按照规定对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考场进行实地现场考察,以确定其考场是否真的符合考场相关要求、是否真正是不属于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是否真正配备相应考试车型。以此考察结果对比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以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格预审招标工作。

答: 1、邀请专家组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核对是否符合考场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出具检查结果。

2、由供应商自行提供社会考场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的相关证明。

3、专家组在现场检查考场时,同时现场检查考试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具检查结果。

(二)《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第3.1.3.5中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会考场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证明材料原件”。

存在疑问:我公司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社会考场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证明材料,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受理,理由是“我公司不属于交通运输企业,不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内”。

请问:无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资格预审要求?

答:由供应商自行提供社会考场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的相关证明。

四、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 系 人:秦峰  冯燕燕

联系电话:0633-7998105  7997890

联系地址:日照市济南路289号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日照市泰安路179号国际大厦A座12楼1201室(276826)

联 系 人:杜以娟  李帅  贾浩

联系电话:0633-2227957  2227959(传真)13468331701

电子信箱:zb_duyiju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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