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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补充规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10-21 09:15:38 来源:第一电动

   9月19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布公告,对《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5〕2201号)作出补充规定和要求。补充称,根据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防止骗补或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经研究,对《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做出补充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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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公告如下:
 
  关于《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补充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防止骗补或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经研究,对《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5〕220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要求:
 
  一、合理控制6米以上新能源客车数量。经综合考虑各市州人口比例、车辆需求及补贴资金规模等情况,各市州在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期间每年可购买申领补贴的6米以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数量为:西宁市200辆、海东市200辆、海西州100辆、海南州100辆、海北州50辆、黄南州50辆、玉树州50辆、果洛州50辆。具体实施中,重点鼓励支持公交、通勤、客运班车的推广应用,实行总量控制,全省统一调剂配额。
 
  二、进一步完善兑付方式。自8月16日起,各地区购买6米以上新能源客车需申领补贴的单位或个人,需在购买前到所属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新能源汽车补贴发放通知书》。未申领《新能源汽车补贴发放通知书》的新能源客车,不予以补贴。8月16日以前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此类车辆,需到所属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进一步加快兑付进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新能源汽车购买力、上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预拨资金。各地区当年补贴资金不足部分,先由本级财政先行垫付,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下一年4月30日前,省财政将按规定与各地进行清算。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全面排查补贴兑付、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查各种形式的骗补或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切实将补贴资金用于实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对已发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区应严格按照青财建字〔2015〕2201号和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实际推广应用的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准确发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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